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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專調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千禧傳媒映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沛珊 
相  對  人  徐立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支付命令時,僅繳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5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交未足額之裁判費2,700元,該項裁定業於113年6月5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