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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767號
聲  請  人  顏鳳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晶璽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聲請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2,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檢送聲請人勞動調解聲請狀繕本,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10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聲請人。
四、本件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