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肇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佩韓等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萬677元。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萬2,34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萬6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