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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80號
原      告  鄭穎慧  



訴訟代理人  張瓊云律師 
            紀孫瑋律師
被      告  洪枋騂  
被      告  業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博尉  


訴訟代理人  陳勇勝  
            沈苑榆  
            簡宜衡  
            張瑋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19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下列事實未調查明確,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請兩造於10日內陳報下列事項,繕本逕送對造:
 ㈠原告部分:
 ⒈原告主張被侵害之「人格權」內容(除名譽權、隱私權外)為何?
 ⒉原告之教育程度、目前工作狀況、薪資收入、家庭狀況為何?
 ㈡被告洪枋騂部分:
  被告洪枋騂之教育程度、目前工作狀況、薪資收入、家庭狀況為何?
 ㈢被告業泓公司部分:
  陳報就系爭申訴案對被告洪枋騂進行訪談之日期、問答紀錄上簽名之日期、員工違紀處理提報表簽名之日期,分別為何?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