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80號
原 告 鄭穎慧
訴訟代理人 張瓊云律師
紀孫瑋律師
被 告 洪枋騂
被 告 業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博尉
訴訟代理人 陳勇勝
沈苑榆
簡宜衡
張瑋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19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下列事實未調查明確,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請兩造於10日內陳報下列事項,繕本逕送對造:
㈠原告部分:
⒈原告主張被侵害之「人格權」內容(除名譽權、隱私權外)為何?
⒉原告之教育程度、目前工作狀況、薪資收入、家庭狀況為何?
㈡被告洪枋騂部分:
被告洪枋騂之教育程度、目前工作狀況、薪資收入、家庭狀況為何?
㈢被告業泓公司部分:
陳報就系爭申訴案對被告洪枋騂進行訪談之日期、問答紀錄上簽名之日期、員工違紀處理提報表簽名之日期,分別為何?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