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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彭振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0,326元。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029,879元(計算式:877,272+152,607=1,029,879),應徵上訴裁判費20,3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