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肇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國賓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萬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另應於前開期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