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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4號
原      告  謝國鐘  

被      告  麗加園邸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明  
訴訟代理人  陳律安律師
            林汝蓉  

            黃泰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3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因有後開應調查事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請被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陳報收受勞資爭議調解開會通知書及原告收受證物一存證信函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