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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顏常寶  
訴訟代理人  郭福榮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鉅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家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職災工資補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0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9,642元。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6,474元(計算式:1,566,725-50,251=1,516,474),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9,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