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力錩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延章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廖清彥
劉兆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8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285元。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求為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廖清彥失業給付差額新臺幣(下同)4萬7,880元及舊制退休金13萬2,048元、給付被上訴人劉兆琪舊制退休金20萬200元之部分廢棄,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均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38萬128元,應徵上訴裁判費6,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