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朵美
訴訟代理人 胡昇寶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奧黛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足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6,278元(含舊制退休金差額18萬元、新制退休金差額7萬800元及老年給付差額31萬5,4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415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退休金差額部分即屬之,此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7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3,580元(計算式:5,370×2/3=3,580)。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35元(計算式:11,415-3,580=7,835),扣除上訴人已繳納3,392元,上訴人尚應補繳4,44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上訴人另應於前開期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