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65號
原 告 黃世尹
訴訟代理人 施宇宸律師
複代 理 人 謝欣羽律師
陳志尚律師
被 告 太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少甫
訴訟代理人 柳慧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0月2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本件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再調查,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附件:
一、原告應陳報事項:
1.被告附表一(本院卷一第191-242頁)、附表二(本院卷一第293-344頁)及更正附表二(本院卷四第225-276頁)之左下欄「每天未超過8小時薪資計算」表,原告有無看過?有無爭執?
2.被告附表一(本院卷一第191-242頁)、附表二(本院卷一第293-344頁)及更正附表二(本院卷四第225-276頁)之「績效日報表」,原告有無看過?有無爭執?
3.原告附件4-1(本院卷二第87-130頁)中有爭執之「上、下班時間」,若已有大餅圖可資對照(詳被告更正附表四之2「卷碼、頁碼」欄,本院卷四第281-309頁),原告仍為爭執之理由為何?
4.原告任職期間,兩造間是否有「每月基本薪資」之約定?若有,約定金額為何?有何依據?
自110年6月起之保障底薪6萬5,000元制度,與兩造間「每月基本薪資」約定有何關係?
5.原告主張之特休未休工資,各該年度終結前1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的工資」各為何?
6.請原告就原告附件4-1(本院卷二第87-130頁)中:
⑴將出勤別「例假日」分別出來另製附表;「休息日」分別出來另製附表;「國定假日」分別出來另製附表。
⑵就出勤別「工作日」部分:請以23時59分59秒為分界點,將有「跨日過夜」之日期,分別出來另製附表。
二、被告應陳報事項:
1.被告主張在核計原告加班費時,應依其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推計(每日8小時之生產額或工作量換算之),則:被告附表一(本院卷一第191-242頁)、附表二(本院卷一第293-344頁)及更正附表二(本院卷四第225-276頁)中,「未超8小時」欄之「時數」,被告稱係「原告於8小時內完成趟次的時間」,依據為何?
2.被告附表一(本院卷一第191-242頁)、附表二(本院卷一第293-344頁)及更正附表二(本院卷四第225-276頁),左下欄「每天未超過8小時薪資計算」表之「總營業額(即正常工作時間之營業額)」,計算基礎及方式依據為何?
3.原告任職期間,兩造間是否有「每月基本薪資」之約定?若有,約定金額為何?有何依據?
是否自110年6月起因有保障底薪6萬5,000元制度,故自110年6月起至112年10月31日間之「每月基本薪資」即為6萬5,000元?
自110年6月起之保障底薪6萬5,000元制度,與兩造間「每月基本薪資」約定有何關係?
4.被告究竟抗辯原證10(本院卷一第127-136頁)之薪資明細中,哪些項目即為平日延長工作時間、例假日、休息日或國定假日出勤之加班費?哪些項目是特休未休之工資?
5.被告究竟抗辯原證10(本院卷一第127-136頁)之薪資明細,哪些項目非屬工資?
6.原告載運過程中,被告有無提供讓原告得以停放貨車之休息場所或停車場所?
7.若原告主張之特休未休天數有理由,被告是否同意各該年度終結前1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的工資」均以6萬5,000元除以30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