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蔡憶如
蔡珠華
代 理 人 楊永吉律師
代 理 人 張思涵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南隆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公司解散事件,係屬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非訟事件,茲核定本件標的價額為相對人資本總額新臺幣(下同)2,760萬元(見卷附公司變更登記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