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巾玉國際有限公司、欣峰環球有限公司間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費用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巾玉國際有限公司、欣峰環球有限公司分別選任清算人,惟未繳納裁判費,又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日以113年度司字第46號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共2,0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5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然聲請人逾越上開期間迄今仍未補繳,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等件可憑。是依上開規定,自難認本件聲請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