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徐例緯
丁俞庄
游鑫家
林國志
陳孟靜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民律師
相 對 人 昊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昊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檢查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按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係屬非訟事件法第172條第1項所定之非訟事件,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聲請人並請一併補正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最新股東名冊(須有相關持股證明)等予本院參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