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蔡嘉峰
代 理 人 洪家駿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南隆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繳聲請費。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定。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