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62號
聲 請 人 李明鴻
相 對 人 良茂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連金
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