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9號
聲 請 人 郭世滄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居易翔開發建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按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係屬非訟事件法第172條第1項所定之非訟事件,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聲請人之聲請狀未附繕本,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一併補提繕本,俾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2之規定送達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