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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399號
異 議 人 謝國鐘
上列異議人與被告享溫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就本院所為之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