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43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歐昭廷 
債  務  人  林家漳(即林峻霈之承受程序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家漳為債務人林峻霈之承受程序人,續行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支付命令於民國113年4月17日准予核發,惟債務人林峻霈則同於113年4月17日死亡,此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其子女林家漳為林峻霈之繼承人,且未拋棄繼承,亦有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可憑。茲因兩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為利程序進行,爰由本院以裁定命林家漳為債務人林峻霈之承受程序人,並續行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