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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806號
債  權  人  行銷人創意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修元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洪昱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陳報本件請求金額為何?㈢提出違約金得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此項裁定已於113年4月2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經查,債權人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惟補正事項第二點、第三點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