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377號
債 權 人 陳正雄
友竹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恩即瘋狗咬窗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權人為「陳正雄、友竹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債權人究為「陳正雄」或「友竹股份有限公司」?若係「友竹股份有限公司」,請具狀列友竹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其法定代理人。
㈢「瘋狗咬窗簾」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及陳報本件貨款之債務人究為「林恩」或「瘋狗咬窗簾」?
㈣確認請求利率為何?
㈤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㈥提出債務人「林恩(住○○市○○區○○路000○0號2樓)
」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