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688號
債 權 人 技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銘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積欠租金、電費、大樓管理費之金額各為何?
㈡陳報請求金額215,631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