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17號
債 權 人 慶名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門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迎弘醫療器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881,350元之計算式。
㈡提出「迎弘醫療器材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