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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5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沈美佑 
債  務  人  陳慧美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0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第一項中所載「如附件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