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72號
債 權 人 上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睿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永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利率依年息百分之六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依民民法第203條規定利率未經約定且無其他法律依據者,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
㈡提出雙方簽訂合約書影本。
㈢提出保留款新臺幣貳拾萬零肆佰肆拾捌元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