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639號
債 權 人 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德銘貿易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請具狀陳報債務人德銘貿易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為何?並請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此項裁定已於113年5月2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