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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780號
債 權 人 洽億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黄銘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曄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釋明本件買賣契約係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事由致不能履行,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