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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367號
債 權 人 泓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珮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欣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具有借款人泓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印文簽章之切結書(即借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