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0號
債 權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
法定代理人 王智弘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兆銓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兆銓發給支付命令,惟狀內所載之債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有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5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有誤?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㈡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此項通知已於同月1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