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2號
債 權 人 美村油漆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澤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堂宏即侑新塗裝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事實理由欄債務人為「張家毓」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