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61號
債 權 人 立大建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春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豐藤光電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具有債務人豐藤光電有限公司簽章之租賃契約書影本。
㈡釋明王家修與債務人豐藤光電有限公司有何相關聯?(查狀附立大建機高空作業租賃契約影本下方欄之承租人為王家修之簽名。)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