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642號
債 權 人 星宇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美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將車輛交付債權人保管所產生之運費共新臺幣392,7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兩造合意交付保管之相關契約或紀錄等。)
㈡運費新臺幣392,700元之計算方式。
㈢提出「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