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05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陳鑫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麗清兼林惠彬之繼承人、林仲南即林惠彬之繼承人、林仲洋即林惠彬之繼承人、林仲泰即林惠彬之繼承人、林雅蓮即林慧彬之繼承人、林雅蓉即林惠彬之繼承人、林雅蘭即林惠彬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