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260號
債 權 人 群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亞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月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補正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票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有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