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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323號
債  權  人  余芷璇 
債  務  人  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昱銓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伍仟參佰零捌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時固提出相對人借據影本、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惟不足以釋明本件請求,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2日裁定命補正「 ㈠確認對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276,884元是否有誤?(因狀附借款契約書之借用人為「賴昱銓」)㈡提出代墊款86,925元之相關釋明資料。㈢陳報債權人每月薪資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㈣陳報遣散費158,694元之計算式及釋明資料。」,債權人雖於民國113年6月19日具狀補正,惟就276,884元之借款契約所載借用人非債務人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墊款86,925元部分則無提出相關單據,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其聲請難認為合法,依上開規定,債權人請求逾如主文所示之金額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