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608號
債 權 人 陳美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長久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長久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
鄭舜文」之記載是否有誤?請具狀列債務人長久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長久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債務人長久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變更歷史資料(即兩造107年3月27日活動申請書簽立時負責人為「鄭舜文」之資料。)。
㈣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即本件債權是何種款項、發生緣由及法律依據。)
㈤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50,000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