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609號
債 權 人 楊惠惠即楊會會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舜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狀末債權人「楊惠惠」之簽名或蓋章。(債權人最新姓名應為楊惠惠)。
㈢陳報正確債務人為何?其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長久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㈤陳報請求金額50,000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