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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619號
異 議 人
即債 權 人 黃姵慈
上異議人與債務人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聲明異議。查本件依民國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該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