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744號
債 權 人 富士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桃園事業處)
法定代理人 林世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案號為「113年富士康桃處字第000000000號」之記載是否有誤?
㈡確認債權人公司名稱為富士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桃園事業處」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與債權人公司名稱相符之印文。
㈢確認債務人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許乃文」之記載是否有誤?請具狀列債務人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136,110元之計算式。
㈤確認請求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十」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