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75號
債  權  人  梁記通信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景存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耀成數位科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其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同法第127條及第52條亦定有明文。是以,對公司之送達應以其法定代理人為應受送達人,至於其送達之處所,依同法第13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應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行之,亦得於當事人本人即公司之營業所行之。末按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者,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第24條定有明文。又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或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同法第79條、第113條及第32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該公司於101年7月20日經授中字第1013229090號已辦理解散登記、且無代表人,致本件債務人之代表人為何?如何對代表人為送達等情產生不明確。是本件聲請自有列明該公司依首揭規定之清算人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檢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2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