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756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周浩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壹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