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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000號
債  權  人  陳彥如 
債  務  人  伍波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君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肆佰捌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為何?惟債權人於民國113年6月25日之陳報狀僅針對新臺幣捌萬捌仟肆佰捌拾玖元之部分補正計算式,其餘之聲請金額並未敘明原因事實及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故針對其餘金額部分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