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103號
債 權 人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巫曜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違約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