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119號
債 權 人 劉庭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伍波比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林君澤究為〝債務人〞或為〝伍波比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㈡陳報遣散費10500元之計算式及釋明資料。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