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126號
債 權 人 捷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聖僑資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柏鈞即陳柏君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聖僑資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請求22,286,785元之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