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218號
債 權 人 惠合再生醫學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輔信安和診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3年1月31日」?
㈢確認聲請狀狀尾關於「此致「台南」地方法院公鑒」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