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548號
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務 人 盧雅雯
趙麗娟
一、㈠債務人盧雅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滯納金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暨買斷費用新臺幣壹萬捌仟零貳拾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壹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滯納金新臺幣陸仟零貳拾元、違約金新臺幣參仟捌佰壹拾捌元。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