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644號
債 權 人 亞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紀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典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洪晨恩即洪世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具雙方簽章之還款切結書影本。
㈡提出洪晨恩即洪世聰為典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之釋明資料。(查狀附還款切結書影本並無洪晨恩即洪世聰為連帶保證人字樣及簽章。)
㈢提出對債務人請求連帶給付、連帶負擔之依據為何?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0年11月30日〞起算之記載是否有誤?(查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110年11月30日之翌日起算。)
㈤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