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956號
債 權 人 高銘玻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秀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錱觕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確認請求金額為何?與所附清單總額不同,並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為何?
㈢補正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