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98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涂其弘
債 務 人 廷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顏德新
債 務 人 顏兆鑫
吳福禱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參仟壹佰參拾柒萬
壹仟參佰陸拾貳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1至編號1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伍拾貳萬肆仟零柒元壹角
肆分,及如附件附表編號13、14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